Extraordinary Writ or Ordinary Remedy? Mandamus at the Federal Circuit – Part 1
超然的法令還是只是普通的補救方式?聯邦巡迴法院的Mandamus程序-Part.1
原文連結
https://patentlyo.com/patent/2021/10/extraordinary-ordinary-mandamus.html
By Jonas Anderson, Paul Gugliuzza, and Jason Rantanen
這篇文是我們關於Mandamus程序在聯邦訴願法院(Federal Circuit of appeals)的實務概論以及特別著重在聯邦法院對於Mandamus程序在專利案件的特殊使用案例的一系列文章中的第一篇。
近期有許多的討論是有關於聯邦法院以及Mandamus程序。我們目前的研究主題著眼在聯邦法院在使用Mandamus程序上是否在眾多巡迴法院中是個離群者,如果是的話,有什麼解釋方式可以解讀為何聯邦法院特別偏好於Mandamus程序?
Mandamus程序概述
Mandamus-從字面上意義來看就是”我們命令”-是一個特殊的法律程序。聯邦訴願法院擁有權力去審閱地方法院的最終決定(Final Decision) (或是聯邦法院所處理的案件中,PTAB所做出的決定)。Mandamus程序提供了一條路給訴訟者在進到上訴法院前來提出他們的訴願請求當他們的案件仍在地方法院下進行中。這對覺得自己的案件被錯誤的判決的訴訟者或是不想等待最終決定而將案件帶到訴願法院的訴訟者來講是個天大的好消息。然而,若是Mandamus程序被太過頻繁的允許,它的法律效率風險在於會將上訴法院定位在尷尬的紛爭仲裁者,而不是被視為最終決定的審閱者。
最高法院已明確表明若要讓上訴法院接受Mandamus程序必須要符合三個要件。第一個要件是要啟動Mandamus程序的一方必須要先符合”沒有其他適合的方法”來獲得救濟。第二個要件是要啟動Mandamus程序的一方必須要表現出它提出Mandamus的權利必須是”清楚且沒有爭議的”。第三個要件是法院必須要認定此Mandamus的提出在當下狀況下是”合適的”。
一般來說,聯邦訴願法院會保留Mandamus的使用權給未來案件中很有可能會再度被提及的議題。舉例來說,律師-客戶守密特權(attorney-client privilege) 在Mandamus中是一個相對較為頻繁被審閱的議題,因為此議題在地院階段時也很頻繁被提及。若不考量重要性之下,會進入到Mandamus審閱的議題應該要是在最後陪審團階段沒有被審閱的議題,或是至少一個在陪審團後審閱中審閱效率低落的議題。例如,訴訟地點的選擇是一種可以在陪審團後審閱的議題,但大部分的狀況下對於上訴法院來說要等到決定錯誤聽證法院前的最終評審團決議是效率低落的。大部分狀況中Mandamus會注重在新的或是未被決議的議題。
理想上,Mandamus程序給予了下級法院上訴指南,因在未來被著重的議題上理當是不再需要Mandamus審閱的。減少使用Mandamus程序可以讓上訴法院在實務中維持著超然的角色。理想上,上訴法院在核准Mandamus時,會避免有過多的關於下級法院程序面的監督,取而代之的是發出一封具有裁決力道的訊息。因此,核准Mandamus是一個”超然的補救方式”,值得用在當議題的某一方沒有更合適的方法去補救的明顯錯誤決定上。
聯邦巡迴法院的Mandamus
但是,這個超然的補救方式已經變得越來越普遍,至少在聯邦巡迴法院是如此。在開始我們針對聯邦巡迴法院的Mandamus實務的研究時,我們希望能得到一個訊息是關於聯邦巡迴法院相較於其他法院在Mandamus在核准Mandamus上有何差異。透過Westlaw法律工具,我們收集了所有的Mandamus判決並手動去標記這些案件是否被核准以及這些案件是否核准的考量議題。我們發現聯邦巡迴法院已經核准的Mandamus數量超過一般其他法院的核准數量的兩倍以上。
聯邦巡迴法院很明顯的在核准Mandamus上相較於其他法院是更加活躍的。在過去三年中,聯邦巡迴法院在和核准Mandamus (超然的補救)的核准率上,是其他法院中相對較常核准Mandamus的法院(第五巡迴法院和第九巡迴法院)的核准率的兩倍以上。
而從數量上來看更為顯著,當我們只注重在一個Mandamus可能會核准的議題:訴訟地點。專利案件通常會符合個人管轄權(personal jurisdiction)、事項管轄權(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中的管轄權要件,以及在許多不同地方法院中的訴訟地點。當原告通常性的選擇他偏好的訴訟地點去提出訴訟時,被告可以提出一個動議(motion)去將案件轉移到另外一個同樣可作為訴訟地點的地方法院。可取代的,被告可以爭執原告所選擇的地院缺乏訴訟地的要件。這些動議的決定通常大部分都會在Mandamus程序中被挑戰。
當我們注目在關於訴訟地點的轉移的Mandamus核准數量會表現出聯邦巡迴法院和其他法院的差異。下圖是關於巡迴法院所做出的關於地院轉移訴訟地的Mandamus核准案。(請參閱原始連結)
很明顯地,訴訟地對於聯邦巡迴法院來說是容易混淆的議題,且沒有其他巡迴法院。這是一件很怪異的事,當過去三年聯邦巡迴法院頻繁地在針對某一件議題做出Mandamus核准,但只有一間其他的巡迴法院有針對那一件議題做出Mandamus核准。而且那一間巡迴法院也僅僅只有做過一次而已。
在下一次文章中,我們將會提供更多的內容以及細節是關於在聯邦巡迴法院的Mandamus的訴願請求,以及特別去關注訴訟地點議題在Mandamus程序中的更多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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